【摘要】为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严防流失用于制毒,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6月20日联合发布公告,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予以管制,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
为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严防流失用于制毒,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6月20日联合发布公告,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予以管制,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第二类 1. 苯乙酸 2. 醋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哌啶 6. 溴素 7. 1-苯基-1-丙酮 8. 3-氧-2-苯基丁酸甲酯(MAPA) 9. 3-氧-2-苯基丁酰胺(APAA) 10.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 11.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 12. 4-(N-苯基氨基)哌啶 13. 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 14. 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 15. 大麻二酚 16. 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 17. 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 18.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 19. 4-哌啶酮 20. 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
第三类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7. 苯乙腈 8. γ-丁内酯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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