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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互联网”入滇“公告

2020-08-03 09:51:31阅读 971 次

【摘要】根据国家禁毒办总体部署,注册地在浙江的化学品企业(单位)涉及入滇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的,即日起需开展核查、报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入滇公告

 

根据国家禁毒办总体部署,注册地在浙江的化学品企业(单位)涉及入滇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的,即日起需开展核查、报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核查、报备的物品

(一)经云南出口的乙醇等17种易制毒化学品。

(二)二氯甲烷等11种可用于制毒的非列管化学品。

(三)反应釜4种可用于制毒的设备。

二、关于核查、报备的要求

(一)相关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易涉毒物品管控服务平台(www.ysdwp.com),点击下载“浙江企业禁毒联合倡议书”,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完成倡议书签订后,把第一页拍照上传平台。

            (二)当企业有运输需求时,应通过互联网登录易涉毒物品管控服务平台(www.ysdwp.com),点击“浙江企业非列管物品自愿报备模块”,在计划运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入滇前7个工作日将收货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向属地公安禁毒大队报备,在得到禁毒大队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运输。

三、未落实核查、报备制度的处置措施

(一)对未经核查即运入云南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一律由云南本地公安禁毒部门予以暂扣。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一律予以收缴;能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将予以放行或返还。

(二)对未经核查即运入云南的其他11种非列管化学品和制毒设备,当事人能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将予以放行;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一律予以劝返;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且不听从劝返的,一律留存其货主、承运人、报关人等信息,并通报来源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存在撕毁标签、伪报品名、夹藏等情形的,由云南省公安禁毒部门会同海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

四、需核查、报备的化学品清单

(一)出口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1、二氢黄樟素

2、氯化铵

3、硫酸钡

4、氯化钯

5、醋酸钠

6、乙醇

7、氢氧化钠

8、碳酸钠

9、碳酸氢钠

10、活性炭

11、乙酸

12、乙酸乙酯

13、异丙醇

14、碘

15、氢碘酸

16、红磷

17、三氯乙醛

(二)可用于制毒的其他11种非列管化学品品种目录

1、氢溴酸

2、苯

3、丙酰氯

4、二苯甲酰基酒石酸

5、硼氢化钾

6、甲胺

7、环戊烯

8、邻氯苯甲酰氯

9、二氯甲烷

10、二氯乙烷

11、双氧水 

(三)可用于制毒的设备

1、反应釜

2、离心机

3、制冷压缩机

4、压片机

五、鼓励广大化工企业对上述化学品和设备运输出省的(除往云南方向外),按相同要求进行网上报备后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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